惠民对象:

    1.户籍在丽水市莲都区(指市本级和莲都区)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已实行集中供养的除外);

    2.户籍在丽水市莲都区(指市本级和莲都区)的城乡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三老”人员、精减退职人员。

    凭优抚证、低保证、惠民证等有效证件在丽水市惠民医院就诊,可享受相应的优惠。


优惠政策:

    为市直及莲都区的惠民对象到丽水市惠民医院就诊提供惠民项目优惠及减免。在门诊就诊享受新农医、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之后,惠民对象门诊用药自制制剂100%优惠,其他药品(用药目录内)优惠40%;住院病人在享受新农保、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之后惠民对象住院费用可以再享受30%的优惠(用药目录内),最高额度不超过15000元。


政策依据

    1.《关于印发丽水市惠民医院建设方案的通知》(丽政办发〔2005〕105号),文件内容—— 确定丽水市中医院为丽水市惠民医院,2005年10月1日起试行“八免四减半”惠民政策,惠民对象所减免的医疗费用,20%医院承担,80%市财政承担;

    2.《关于丽水市惠民医院实施情况及政策调整的报告》(丽办抄〔2008〕113号),文件内容——扩大惠民对象范围,调整优惠标准,门诊保留“十免十减半”政策,增加自制制剂100%优惠,用药目录内其他药品优惠40%,住院取消“十免十减半”政策,采取综合优惠30%优惠,最高额度不超过15000元;

    3.《关于调整惠民医院部分政策的抄告单》(丽办抄〔2011〕20号),文件内容——惠民对象就医所减免的医疗费用全部由市财政承担。同意增加“血液透析”优惠项目,减免比例为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