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丽水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科教科时间2012-10-24 15:22:00

丽水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范项目验收程序,提高财政科技经费使用绩效,根据《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浙科发计[2005]240号)、《丽水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试行办法》(丽科[2002]38号)等规定,结合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市科技局批准立项,获得市级财政科技经费资助并签订《丽水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的科技计划项目,在完成合同任务后,均按本办法规定进行验收。

第三条  项目验收以《丽水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为依据,主要对项目任务的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

第四条 项目验收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建立科学的评价机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科技项目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 验收的组织管理

第五条  市科技局是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和监督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工作。验收的组织管理工作由市科技局计划处负责牵头,其它各职能处室协助配合。

  第六条  项目补助经费在10万以上(含10万)的科技计划项目由市科技局组织验收;项目补助经费在10万以下的科技计划项目按结题办法管理(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其中补助经费在5万元以上(含5万)的软课题项目须组织验收。

  第七条 项目验收应成立验收专家组。验收专家组由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家、财务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一般不少于5人,组成人数为单数。验收专家原则上在市科技局专家库中选取。因专业原因或工作需要,项目验收也可聘请其他专家,但新增专家需纳入市科技局专家库进行管理。

  第八条  项目验收专家职责是:技术专家主要对项目合同书规定的主要内容和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财务专家主要对项目的经费到位和使用管理情况以及经济社会效益进行评价;管理专家主要对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和项目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评价。

  项目验收专家应认真阅读项目验收材料,必要时应进行现场实地考察,收集和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独立、负责地提出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

项目验收专家对被验收项目的技术内容负有保密责任,对被评定的技术资料,不得擅自使用或对外公开。项目承担单位对研究内容有保密要求的,可向主持验收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核,确有必要的,主持验收单位应当与验收专家组成员签定保密协议,规定保密期限和内容。

第九条  项目验收实行回避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人员不能作为验收专家组成员。与项目或与项目承担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不能作为验收专家组成员。

第三章 验收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条  项目验收以签订的《丽水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为基本依据。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合同书规定的各项内容,包括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等情况;

  (二)项目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论文发表、人才培养情况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

(三)项目合同书确定的项目总经费、市科技局拨款经费、归口管理单位配套经费及自筹经费的到位情况,项目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以及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四)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情况。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方式分为会议验收、通信评议验收两种方式。

会议验收:指由验收组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在审阅项目验收材料,听取项目执行情况介绍,必要时可以现场考察,经质询和充分讨论等程序,形成验收意见。
   
通信评议验收:指验收组专家通过函审方式审阅项目验收材料,提出书面验收意见,由组织验收单位指定的验收专家组组长负责综合各专家的意见,形成验收结论。

第十二条 申请通信评议验收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市科技局计划处批准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 验收的时间和程序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书规定完成日期后一个月内向市科技局计划处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因客观原因造成不能如期验收的应向市科技局计划处提出书面延期验收的申请,经计划处签署意见报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可延期验收,只允许延期一次,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对因项目责任人调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或遭遇不可抗力等因素,或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致使本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项目需要终止或撤消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计划处提交项目终止或撤消的书面报告,计划处经过咨询专家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对处理的项目每半年汇总一次,经局长办公会讨论审定后下发项目撤消或终止通知。

  第十四条  申请项目验收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书;

  (二)丽水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

  (三)项目执行工作总结和技术报告;

  (四)项目经费使用及绩效评估审计报告或项目经费财务决算报告;

  (五)与项目成果有关的重要数据、技术资料、专利、专著、论文和照片资料等;

(六)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包括用户报告、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技术检测报告、有关经济指标证明等);

(七)经市科技局批复同意调整项目任务或指标的项目,需提供调整批复意见。

  第十五条 项目补助经费在10万以上(含10万)的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时需提供经公开招标的审计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经费使用及绩效评估审计报告,并附带主要设备仪器采购资金明细表。项目审计费用由市财政科技经费中统一列支。

  项目补助经费在10万以下的科技计划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的内审机构或单位财务部门出具项目经费决算报告,并附带主要设备仪器采购资金明细表。

  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使用及绩效评估审计报告应客观反映该项目总经费以及市财政科技经费、归口管理部门配套经费、自筹经费等各项资金到位的情况,对照项目合同书预算科目的要求,反映财政拨款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以及验收前已产生的销售收入和利税情况。

第十七条 项目申请验收的程序:

(一)一个窗口受理。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本办法要求组织好验收材料后,向市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验收材料由市科技局计划处指定专人负责统一受理。

(二)业务处室审查。计划处将受理后的项目验收材料转交相关业务处室项目主管审查验收材料的完整性,审查后发现验收材料准备不完整的需提出补正意见交回计划处,由计划处通知承担单位修正验收材料。整个审查工作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组织专家验收。在项目验收材料准备齐全的基础上,由计划处确定验收专家名单并在收到验收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组织项目验收,相关业务处室派1名项目主管参与验收。

第五章 验收结论及后续管理

  第十八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暂缓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三种。其中暂缓验收为过渡性结论,不作为最终结论。

  (一)完成项目合同约定的任务和指标,经费使用符合规定,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资料提供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的项目,通过验收。

  (二)项目合同约定的任务和指标完成不足80%;或由于提供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不详难以判断等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或经费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项目,暂缓验收。

  (三)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不得通过验收:

  1.完成任务和指标不到70%,或主要任务和指标没有达到合同规定要求;

  2.提供的验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3.经费使用严重违规的;

4.擅自修改研究开发任务和指标的;

5. 超过项目合同规定期限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未完成任务,且事先未经批准延期验收的;

6. 经过批准同意延期还未组织验收的项目。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验收专家组的验收意见持有异议的,应当在验收结束之日起15日内,书面向市科技局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市科技局在接受书面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 暂缓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后,可在6个月内再次申请验收,第二次验收仍不能通过的,结论为不通过验收。

第二十一条 验收专家组应当独立地提出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并对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的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不通过验收的项目视为项目终止,后续经费停止拨付。

第二十三条 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以及到期无故不申请验收且延期时长超过12个月的项目,项目主持人三年内、项目承担单位(高校以院系为承担单位,医院以科室为承担单位)两年内不得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且不得推荐上级科技部门立项。

对因项目责任人调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等因素而撤消或终止的项目主持人和项目承担单位(高校以院系为承担单位,医院以科室为承担单位)两年内不得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局对项目验收情况应及时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中予以记录,对项目完成率进行不定期通报。

市科技局每年初对上年度计划项目验收情况进行汇总,作为上年度科技计划和项目执行情况评估、归口管理单位项目管理水平评估、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的依据。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国家、省科技部门委托市科技局归口管理的上级科技计划项目,需要进行验收的,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