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科技计划项目结题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丽水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切实做好科技计划项目的结题工作,依照《丽水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试行办法》相关要求,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凡经市科技局批准立项并签订《丽水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且不属于验收范围的科技计划项目,在完成合同任务后,均须按照本办法进行结题。
第二条 市科技局是市科技计划项目结题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和监督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结题工作。
第三条 项目原则上应按期完成研究工作,不允许延期。但由于无法抗拒的原因所造成,不能如期结题的应向市科技局计划处提出书面延期结题的申请,经计划处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可延期结题,延期只允许一次,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四条 申请项目结题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项目在实施期间,发表了不同内容的论文两篇以上(发表在核心期刊上的论文可以是一篇);
2. 在国内外刊物上和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被《SCI》、《EI》收录至少1篇(附复印件);
3. 项目通过省级科技成果鉴定;
4. 撰写学术专著1部(附专著);
5. 获得国家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或其它知识产权,且其权利人是单位法人。
第五条 与研究项目有关的研究论文、专著、成果及其鉴定资料等,须在封面或相应部位注明“丽水市科技计划资助项目”字样及编号。标注的位置应在论著、资料的封面或书前扉页、论文首页等醒目处或致谢部分。未按规定进行标注的,在项目结题时不予计入。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书规定完成日期后一个月内向市科技局计划处提出项目结题申请,并提交以下一式三份装订成册的材料:
1. 项目结题申请表;
2. 丽水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
3. 项目工作总结和技术总结;
4. 项目经费财务决算报告;
5. 依据本项目研究而发表的论文;
6. 依据本项目研究而产生的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
7. 经市科技局批复同意调整项目任务或指标的项目,需提供调整批复意见;
8. 其他认为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七条 项目结题分通过或未通过。对于未通过结题的项目,以及到期无故不申请结题且延期时长超过一年的项目,项目主持人三年内、项目承担单位(高校以院系为承担单位,医院以科室为承担单位)两年内不得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且不得推荐上级科技部门立项。
对因项目责任人调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等因素而撤消或终止的项目主持人和项目承担单位(高校以院系为承担单位,医院以科室为承担单位)两年内不得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八条 市科技局对项目结题情况应及时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中予以记录,对项目完成率进行不定期通报。
市科技局每年初对上年度计划项目结题情况进行汇总,作为上年度科技计划和项目执行情况评估、归口管理单位项目管理水平评估、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的依据。
第九条 国家、省科技部门委托市科技局归口管理的上级科技计划项目,需要进行结题的,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