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供货商函
作者采购中心时间2016-07-21 10:33:00

尊敬的供货单位: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0号)和《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要求,现再次重申我院对冷链运输及销货清单的要求:

一、冷链运输

储存条件为2-8℃的医疗器械,应按规定做好储运时的温度控制措施,并有途中温度记录,温度记录单同随销货单一起提供。到货温度不符合要求的,需提供产品质量风险评估后决定是否收货。

二、销货清单

销货清单应当包括供货商、生产企业及生产企业许可证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医疗器械的名称、规格(型号)、注册证号或者备案凭证号、生产批号或者序列号、有效期、数量、储运条件、收货单位、收货地址、发货日期等内容,并加盖供应商出库印章。

敬请各供货商积极配合!

顺祝商琪!


 

丽水市中医院 

2016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