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广大患者及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营造良好的医疗工作环境,将我院逐步建设成为无烟医院,按照《丽水市城区公共场所控烟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特制定我院控烟规定。
一、凡是本院职工在医院公共场合内一律禁止吸烟。
二、职工要发扬自觉、自律的精神,积极戒烟,做到不在公共场所吸烟。
三、病员、陪客及外来人员禁止在医院内吸烟,要自觉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积极做一个文明的市民。
四、每个职工都有劝阻吸烟的责任,对发现吸烟的应进行批评、劝阻和教育,尤其是导医、病房护士要积极劝阻在禁烟区域内的吸烟行为。
五、控烟工作与精神文明建设以及综合目标管理相结合,把积极创建“无烟科室”作为硬性指标,如未创建“无烟科室”前实行一票否决制,并相应扣除该科室的考核分。
六、禁烟场所包括:门诊诊室、候诊区域、诊断室、治疗室、医技科室待检区、操作区;住院部医生办公室、护士站、病房、治疗室、换药室;医院的会议室、示教室以及行政、后勤科室工作人员办公室。
七、控烟要求:1、禁烟场所有醒目的禁烟标识,有禁烟宣传标语。2、会议桌上放置禁烟标识、不得放置烟缸、来客不敬烟。3、禁烟场所地面无烟蒂。
八、宣传工作:1、统一在门诊候诊大厅、接诊室、病房走廊、手术室、办公室、会议室、值班室等处悬挂禁烟标志、禁止吸烟警示牌。2、通过橱窗、科务会等向全院工作人员进行禁烟宣传。3、将禁烟宣传纳入住院病人入院宣教内容,宣传吸烟有害健康的医学知识,告诫病人及家属禁止在医疗区内吸烟。4、将禁烟教育纳入新职工上岗培训内容。5、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主动向病人及家属宣传吸烟的危害性,积极劝阻在禁烟区域内的吸烟行为。把劝阻吸烟作为每位职工的责任。
五、本规定从2008年12月起执行。
丽水市中医院
200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