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解读之网购食品
作者宣传统战处时间2020-09-15 14:47:00

如今的网络购物已深入寻常百姓家,进行行业规范势在必行。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将网购食品纳入了监管范围,对互联网食品交易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食品安全法》属于经济法学范畴,主要功能在于调整经济领域的法律关系,对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在这方面规定了三项义务,从而使互联网食品交易中的食品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能够落实责任的承担者,确保互联网食品的交易安全,同时也保证消费者在互联网食品交易所产生的交易纠纷能够切实得以解决。这填补了以往对网购食品安全监管的空白,使越来越多的网购食品不再游离于监管网络之外。

一是入网食品经营者实名登记的普遍义务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要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

二是第三方平台审查管理的管理义务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要求:要求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要对依法取得许可证才能经营的食品经营者许可证进行审查;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且要立即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发现严重违法行为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的服务。

三是承担连带责任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要求:包括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的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真实姓名、名称、地址和有效方式的,要由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生产者进行追偿;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供者如果做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自己的承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上述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